脑静脉系统血栓形成(CVST)是指由于多种病因引起的以脑静脉回流受阻、常伴有脑脊液吸收障碍导致颅内高压为特征的特殊类型脑血管病。

中国卒中学会组织国内专家撰写了《中国脑血管病临床管理指南》,关于CVST的治疗规范及流程,指南主要有以下推荐意见。

及早、规范抗凝治疗

对于CVST应及早进行抗凝治疗(Ⅰ类推荐,B级证据)。

低分子肝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略优于普通肝素(Ⅱa类推荐,B级证据)。急性期使用低分子肝素,成人常用剂量为0.4~0.6mL,每日2次皮下注射;如使用普通肝素,初始治疗应使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至少1倍。疗程可持续l~4周。伴发于CVST的少量颅内出血和颅内压增高并不是抗凝治疗的绝对禁忌证(Ⅱb类推荐,B级证据)。

急性期后应继续口服抗凝药物,常选用华法林,目标INR值保持在2~3,疗程因血栓图1CVST的诊断流程形成倾向和复发风险大小而定(Ⅱa类推荐,C级证据),建议持续时间在3~6个月以预防复发和其他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的发生(Ⅱa类推荐,C级证据)。闭塞静脉(窦)的再通作为停止口服抗凝治疗的依据尚未明确(Ⅲ类推荐,C级证据)。

新型口服抗凝药在CVST中的疗效尚需进一步研究(Ⅱb类推荐,C级证据)。

血管内治疗

目前的研究尚不能对重症CVST患者提供关于窦内接触溶栓或静脉窦机械取栓的充分证据(Ⅱb类推荐,C级证据)。

对重症CVST患者,在充分抗凝和纠正脑疝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静脉窦机械取栓术(Ⅱa类推荐,C级证据)。

对于伴有静脉窦狭窄和颅内高压的CVST患者,可进行逆行静脉造影测压,发现狭窄远近端压力梯度超过10mmHg时,可以考虑行狭窄部位静脉窦内支架置入术(Ⅱa类推荐,C级证据)。

静脉窦内支架置入术后的长期抗栓治疗方案尚不明确,可参照动脉支架进行,术后3个月双联抗血小板,后单个抗血小板药物维持(Ⅱa类推荐,C级证据)。

特殊情况下的抗凝治疗

对于妊娠期发生的CVST患者,建议使用低分子肝素,其安全性优于普通肝素,并且建议整个孕期使用低分子肝素,剂量为0.4mL,每日2次皮下注射,并且在产后至少6周持续使用低分子肝素或华法林,目标INR保持在2~3,整个治疗持续时间为不小于6个月(Ⅰ类推荐,C级证据)。

病因治疗

积极寻找病因,并针对性治疗;感染性CVST应及时足量足疗程使用抗生素治疗,并清除感染源(Ⅰ类推荐,C级证据)。

对存在凝血因子VLeiden基因突变、蛋白C和(或)蛋白S缺乏的CVST患者,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可能是获益的(Ⅱa类推荐,C级证据)。

应减少或避免口服避孕药的使用,特别对于既往有CVST病史的女性患者(Ⅰ类推荐,C级证据)。

不应禁止有CVST病史的女性患者妊娠,但应告知再次发生CVST的高风险和流产的风险(Ⅱa类推荐,C级证据)。

并发症的处理

对于严重颅高压伴有脑疝形成早期者,应紧急处理,可行去骨瓣减压术、脑室腹腔分流术,部分患者可行血肿清除术(Ⅱa类推荐,C级证据)。

对颅高压并伴有进展性视力降低的患者,应及早处理,以挽救视力。可手术减压治疗包括视神经减压术或脑室腹腔分流术(Ⅱa类推荐,C级证据)。

对颅高压者,出现严重视力下降或脑疝早期为争取手术时间,术前可短期使用甘露醇、呋塞米等脱水降颅压治疗,但禁止过度脱水导致血液浓缩等因素加重CVST病情。部分患者可采用乙酰唑胺减少脑脊液分泌,一定程度降低颅内压(Ⅱb类推荐,C级证据)。

首次癫痫发作伴有脑实质损害时,应尽早使用抗癫痫药物控制痫性发作(Ⅰ类推荐,B级证据);不伴有脑实质损害的首次癫痫发作,早期使用抗癫痫药物可能有益(Ⅲ类推荐,C级证据),但预防性使用抗癫痫药物并无益处(Ⅲ类推荐,C级证据)。

CVST继发硬脑膜动静脉瘘的治疗,可参照硬脑膜动静脉瘘的一般原则,但尤应注意脑静脉回流的建立和保护(Ⅱb类推荐,C级证据)。

其他药物治疗

经足量抗凝治疗无效且无颅内严重出血的重症患者,可在严密监护下慎重实施局部溶栓治疗(Ⅱb类推荐,C级证据);全身静脉溶栓治疗CVST并无支持证据(Ⅲ类推荐,C级证据)。

除非基础疾病治疗需要,常规使用抗血小板或降纤治疗CVST并无支持证据(Ⅲ类推荐,C级证据)。

常规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CVST并无益处,除非基础疾病治疗需要(Ⅲ类推荐,B级证据)。

对伴发于感染的CVST患者应给与相应抗生素治疗,疗程3~8周(Ⅰ类推荐,C级证据)。

图CVST的干预流程

以上内容摘自:范玉华,陈红兵,余剑.等.中国脑血管病临床管理指南(节选版)——脑静脉系统血栓形成临床管理.[J]中国卒中杂志.,14(8):-.

转自:医脉通临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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