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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跳骤停

(一)定义

所谓心跳骤停(cardiacarrest,CA)是指心脏因一过性急性原因突然丧失有效的排血功能而致循环和呼吸停顿的临床死亡状态。在此必须强调指出,心跳骤停是指在未有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心跳停止。故而,凡严重心脏病终末期或其他慢性病晚期发生的心跳停止均不属此范围,也非CPCR的对象。

(二)类型

凭心电图(ECG)、肉眼观察或以手触摸,CA可表现为三种形式:①心搏停止(asystole,AS)或称心室停顿(ventricularstandstill):心脏大多数处于舒张状态,心肌张力低,无任何动作,ECG呈一直线;②心室纤颤(ventricularfibrillation,VF):心室呈不规则蠕动。凡张力弱,蠕动幅度小者为“细纤颤”;张力强,幅度大者为“粗纤颤”。前者ECG为不规则的锯齿状小波,后者波幅较大。有人把摸不到大动脉搏动的室性心动过速(简称VT)也归纳于这一类;③心电机械分离(简称EMD):ECG仍有低幅的心室复合波,而心脏并无有效的搏血功能。有人认为EMD并无确切的定义,除VF和VT外,凡摸不到大动脉搏动的窦性、结性和室性心动过缓或过速均属EMD范畴

CA最初表现为何种类型可因人因病因而异,三种类型可互相转化,可先为VF或EMD,后转为AS;也可先为AS,在CPR过程中转为VF或VT。在麻醉或ICU中有ECG监测,可以立即明确其类型。否则,只要符合CA的诊断标准(见下),不必拘泥于类型而立即施行CPR。

(三)病因

CA可能是原发的,也可能是继发的。原发的CA较常见,有冠状动脉缺血、药物不良反应、触电(低压交流电)或心导管刺激应激性增高的心内膜所引起的VF,或麻醉药过量、牵拉内脏引起的迷走反射,急性高钾血症常导致AS或EMD。继发的CA的发生可快可慢,继发于肺泡缺氧(肺水肿、吸入含氧浓度低的麻醉气体等)、急性气道梗阻或呼吸停顿及快速大量失血所导致的CA发生较快,因迁延的低氧血症、低血容量性休克而继发的心跳骤停发生较慢。严格讲,后者是原发病症达严重或不可逆阶段的后果,并非原意的CA。

一般说,凡能及时去除病因的原发性的和发生快的继发性CA的复苏希望大,是CPCR的主要对象。发生慢的继发性的CA的原发病因不容易及时去除,虽不绝对排除PCR,但复苏成功的机会较少。在手术室、ICU中发生的复苏机会多,在院外的或普通病房中发生的,复苏机会可能性小,难度亦较大。

(四)安全时限

传统观念认为,大脑缺血缺氧超过4~5min即可遭受不可逆的损伤,故把CA的安全复活时间(saferevivaltime)定为5min。逾此时限,CPR将是徒劳的。目前对这一说法已有所修正(见本章第3节)。即使这样,人们对心跳骤停的时间也是分秒必争的,以此作为判断脑损伤程度的依据(见后)。按国际医学界惯例,从CA起算,至开始CPR而止的时间为CA的时间。至于CPR所消耗的时间可长可短,宜另行计算,国内新闻报道通常把两者相加而统称为“心跳停止时间”,有失严谨,亟宜纠正。

(五)诊断

对CA的诊断特别强调快和准,原有ECG和直接动脉压监测者,在其发生的瞬间即可报警和确诊,否则只有凭以下征象在30秒内确定诊断:①原来清醒的病人神志突然丧失,呼之不应;②摸不到大动脉(颈动脉和股动脉)搏动,测不到血压,心音消失;③自主呼吸在挣扎一两次后随即停止;④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在全身麻醉和肌松药的作用下,以上①、③两点已经失去意义,用过缩瞳药(如吗啡、氯丙嗪等)或扩瞳药(如东莨菪碱、阿托品等)后,瞳孔征象也不可靠,故在全麻病人中只得以②为主,一旦发生,应沉着处理,切忌慌乱地反复量血压、听心音、匆忙更换血压计或听诊器,更不要临时请示上级医师或请会诊,或寻找仪器记录心电图等,这样势必浪费宝贵的抢救时间,因而丧失复苏的机会。应注意鉴别诊断,特别对出血性或缺血性中风与缺血性心脏病病人,因为缺血性中风或心脏病病人,尽早进行溶栓治疗可以极大地改善预后。

二、CPCR的阶段和步骤

(一)传统规范

根据Safar在年出版的CPCR一书中将CPCR的规范分为三个阶段和9个步骤。为了便于记忆和普及训练,将步骤按其英文的首字母A、B、C、D、E、F、G、H、I顺序排列,并赋予与字母相应的含义(见表99-1)。该规范虽已时隔21年,但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表99-1传统规范的CPCR的阶段、步骤和措施

1、阶段Ⅰ—基础生命支持(basiclifesupport,BLS)

本阶段的目的是徒手或应用取之即得的设备,用简单易行的措施建立人工呼吸和循环支持,适用于灾医院中对心跳骤停病人施行紧急处理。其中A、B、C三步,尤其是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配套成为CPR的第一手措施,是为各级医护人员和辅助医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也可普及到社会上基层工矿企业、交通部门和军警人员,以便在医护人员到达前开展互救。国内一些省市红十字会和急救站(中心)已多次举办以此为基本内容的训练班,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2、阶段Ⅱ—进一步生命支持(advancedlifesupport,ALS)

本阶段的目的是在更有效的呼吸和循环支持的基础上,采取D、E、F三步,首先争取心脏复跳,使自主呼吸随之恢复,稳定循环和呼吸功能,为脑复苏提供良好的前提和基础。

在已经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的病人中,可直接进行C、D、E三步。换言之,在具体的病人中,阶段Ⅰ、Ⅱ间并无明显的界限,根据需要与可能,有些步骤可以提前施行。如果呼吸和心跳都不能恢复,则复苏就到此为止。

3、阶段Ⅲ—延续生命支持(prolongedlifesupport,PLS)

本阶段G、H、I三步是在CPR成功的基础上,通过瞻前顾后的判断,以脑复苏为中心,采取针对脑和其他脏器缺血缺氧损害的防治措施,为完全复苏更尽努力。

(二)新修订的CPR规范

年2月由美国心脏病学会(AHA)与多个国家的急救或复苏组织联合,组成国际复苏联合委员会(internationallia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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